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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  最新《饮用天然矿泉水》与《包装饮用水生产卫生规范》标准发布

    最新《饮用天然矿泉水》与《包装饮用水生产卫生规范》标准发布


      6月20日讯,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和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今日联合发布了《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饮用天然矿泉水》(GB 8537-2018)和《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包装饮用水生产卫生规范》(GB 19304-2018)。该两项标准将自发布之日起一年后实施。

     

      据食品安全标准与监测评估司信息,《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饮用天然矿泉水》(GB 8537-2018)是对《饮用天然矿泉水》(GB 8537-2008)标准的修订。

     

      与原标准相比:

     

      主要修改了原料要求、部分感官要求、部分限量指标以及微生物指标。将“色度”指标限值由15度降低到10度,将“浑浊度”指标限值由5NTU降低到1NTU;

     

      按照国际通行做法和我国行业实际情况,删除了矿泉水源水中对锰、耗氧量的要求,删除了界限指标中的碘化物指标;

     

      考虑到作为天然矿泉水的深层地下水不易受有机物污染的实际情况,结合行业调查数据,耗氧量指标进行了下调,指标限值由3.0mg/L降低到2.0mg/L;

     

      对大肠菌群和铜绿假单胞菌的要求及采样方案的规定,与《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包装饮用水》(GB 19298-2014)基本协调一致;

     

      同时,将粪链球菌、产气荚膜梭菌的要求修改为5个样品均不得检出;

     

      细化了四类饮用天然矿泉水的定义,修改了水源要求;

     

      原标准中涉及的亚硝酸盐、硝酸盐、砷、镉、铅、汞污染物指标不再单独规定,要求直接符合GB 2762的规定。

     

      据食品安全标准与监测评估司信息,《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包装饮用水生产卫生规范》代替原食品卫生标准《定型包装饮用水企业生产卫生规范》(GB 19304-2003)和《饮用天然矿泉水厂卫生规范》(GB 16330-1996),修订后的标准适用于饮用天然矿泉水、饮用纯净水、其他饮用水。

     

      与GB 19304-2003和GB 16330-1996相比,主要变化如下:

     

      增加了源水采集卫生要求及加工过程微生物监控程序指南等内容,修改了水源的卫生防护要求,修改了厂房和车间、设施和设备要求;

     

      按照GB 14881调整了标准结构;

     

      修改了适用范围,适用于所有品类的包装饮用水, 修改了术语和定义;

     

      增加了源水采集卫生要求,增加了生产过程的食品安全控制要求,增加了附录A“包装饮用水加工过程的微生物监控程序指南”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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